== 2014-9-18 ==
正覺堂國民中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 依據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正覺堂(以下簡稱本法人)第一屆第七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訂定,第二屆第二次、第四次、第三屆第五次董監事會議修改之。

2. 宗旨
為獎勵成績優異之清寒學生,激勵其奮發向上,認真進取之精神,期造就有用之材。

3. 獎勵對象
凡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就讀於西屯、南屯區之國民中學家境清寒、成績優異之在學學生。

4. 推介名額
4.1 依各校學生人數平均分配,一般生每150名配額一名 ,特教生每50名配額1名。(不足額者四捨五入計)
4.2 由各校依配額推薦之。
4.3 申請人數若超過本法人預算時以績優序或本法人錄取名額為準,不得有任何異議。

5. 獎助金額
每名獎助學金貳仟元整,並頒發獎狀。

6. 申請資格
6.1 上學年度(包括上下兩學期)智育成績平均80分(甲等)以上。
6.2 各校夜間部補校及在職進修者或已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之學生不得申請。 
6.3 國一新生不得持國小上學年度或畢業成績申請,但國三應屆畢業生再升學者可持畢業學校成績單及就讀學校學生証申請。

7. 申請手續
7.1 申請書。
7.2 上學年度智育成績証明書(影印者應蓋有學校或教務處之印戳)。
7.3 戶口名簿影本。
7.4 清寒証明書影本。
7.5 逕送本法人之申請書及証明文件等概不退還。
7.6 申請資格均由各校遴選審核後送本法人,個別申請恕不受理。
7.7 若已畢業再升學者可持畢業學校成績單及就讀學校學生証申請。

8. 申請時間
國曆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郵寄者郵戳為憑)。

9. 審查核發
9.1 各校先行遴選,再經本法人獎助學金審核委員審核通過後,通知申請人或家長具領,並於【信徒大會】時公開頒獎。
9.2 頒獎典禮務請受獎人親自或委託家長參加,若皆無法前來必須向本法人辦理請假手續,核准後於一週內前來領取,逾期視為放棄論。

10. 開始實施日期
本辦法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通過後開始實施。

11. 製(修)訂規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及申請書可至首頁之文件櫃下載)